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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府分立”的分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15 17:06:10 浏览: 396

明朝建立的前一年,史学界称之为吴元年,也就是1367年,虽然国家还未统一,政局尚动荡不安,朱元璋就已经开始 考虑未来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分配问题,尤其是如何加强自己的皇权并限制官员的权力。朱元璋虽然没怎么读过书,但是他却非常注重总结历史经验,寻找巩固皇权 统治的办法。明太祖认为元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君不能躬览庶政”,也就是君主不能够亲政,最终导致“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 遂至天下大乱”。因此,他需要吸取元灭亡的教训,加强君主专制。


但他又同时明白,虽然他贵为皇帝,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国家大事小事庶多,他又不可能事必躬亲,仅凭他皇 帝一人之力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需要把一些权力分配给大臣,让他们去替自己处理相关政事,这就是在皇权专制的情况下如何分权的问题。朱元璋从起义中发 家,他深刻明白一个道理:臣权过大就会影响皇权,进而影响统治。因此,他又不放心把权力交给大臣。于是,他就想到了一个办法,把权力分给不同的大臣,并让 他们相互制约,从而既能保障皇权的至高无上,又可以使皇帝的旨意顺利地通过大臣推行到全国各地。


朱元璋的做法就是在承袭元代官制的基础上推行“三府分立”。1367年,朱元璋借鉴前朝的做法设置御史台,设 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一系列官职,并任命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同时下旨告诉他手下的大臣:“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 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朱元璋在这 里虽然强调的是御史的重要性,但也奠定了明代官制的基本框架,那就是实行政权、军权和监察权分立,也就是“三府分立”。


“三府分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方面,废丞相制,把职权分给六部。明代初年曾承袭元制,在朝廷设立中书 省,置左右丞相。在实际运行过程上,朱元璋觉察到丞相权力过大,已经影响威胁到皇权,因此他决心废除丞相,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明洪武十三年(1380 年),明太祖借有人告发丞相胡惟庸有不法行为,一方面,将胡惟庸以擅权枉法的罪名灭族抄家,另一方面,宣布撤销中书省,废除丞相,升格六部,由其亲自掌 管,国家政事由皇帝一人决断。为了防止后人再设丞相,他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 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明太祖废除丞相,把中央大权分给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从 此废止,皇帝的权力空前提高。但在后来,皇帝又感到一切乾纲独断,日理万机,实在太辛苦,所以又依宋制设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备皇帝顾 问,“传旨当笔”,充当秘书,帮助皇帝处理政事,逐渐形成了内阁制度。内阁在明中后期发展成熟完备,职权越来越大,名义上是帮助皇帝处理政事的秘书处,但 实质上“参与机务”,是国家的中枢政务机构,入阁者虽无丞相之名,但却有丞相之实,阁权就相当于相权,内阁的地位要远高于六部。


军事方面,明代军事分别由兵部和五军都督府管辖。朱元璋本是农民起义中的一名将领,后来逐渐成为军事统帅,最 后又依仗自己所掌握的军事力量建立明朝,取得全国的统治。因此他十分重视军权,尤其不忘对军队的控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为了防止武将擅 权,将军权一分为五,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统领军队,负责分领京师和外地的都司、卫所,与六部中的兵部同为中央最高军事统御机构,共掌军事。 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它们之间并非从属的关系,而是各有所司。“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 兵之令。”也就是都督府只管军籍和军政,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没有指挥和统率军队的权力;兵部虽有颁发军令、铨选军官之权,也不能直接指挥和统率军队。 如遇战事,需要由皇帝作出决定,兵部才能颁发调兵命令,再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然后统率从各卫所调集的军队作战。战事完毕,军归卫所,主帅还印。这样 总指挥权和统帅任命权操纵在皇帝之手,而军籍、军政的管理和军队的调拨、指挥权分离开了,造成将不专军,军不私将,从而可以避免悍将跋扈、骄兵叛变的现 象,增强皇帝对全国的统治。


监察方面,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置都察院,洪武十七年(1384 年)定都察院官制,以都御史为正二品,与行政方面的六部尚书品级相同,保障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同等地位。朱元璋设立都察院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监察百官。 明代都察院权力很大,不但有监察权,还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甚至还有军事指挥权。其监察权主要是通过十三道监察御史来行使。都察院的司法权主要体现在“三司 会审”上。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规定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三司会审不是终 审判决,最后须由皇帝做裁决,才能生效。遇有特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度。明代本来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明太祖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统管地方 民政和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指挥军队。三司各行其职,互不统辖,都直接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但都察院的都御史外派为总督、巡抚时, 却可以节制三司,抚循地方,考察官吏,提督军务。


明代的“三府分立”虽是为了加强皇权而设,但在皇权专政的前提下,也起到了分权的作用,有利于国家权力更好地 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但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三府分立”却受到了宦官专权的严重挑战。“三府分立”的前提是皇帝的英明决断,但 明中后期,皇帝大多不理朝政,朝政被宦官把持,太监通过替皇帝照阁票批行操纵内阁从而掌握了行政权,由太监掌控的厂卫具有超越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 此外,皇帝派往各地的镇守太监可以随意干涉地方军政事务,“三府分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牛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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