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羊册镇农民加油站岂可这样倒闭?
加油站左侧伸出处距上冯路水泥路面尚远
加油站左侧有争议的边角地及矮墙
本刊记者 郑荣昌
建设“和谐农村”,是全面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
然而,近年来,由于城乡差距拉大,农民增收愈加困难。由此产生的难以承受孩子上大学、盖房、大病医疗三件大事带来的经济压力,滋生出种种社会问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记者从代理过佘祥林案的著名律师张成茂那里接触到了本案。
小小案子,打了四场官司
丁文庆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羊册镇羊南村委会村民,家有妻子和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一个在外地读大学,另一个还在读小学。原先,丁的家境贫寒。
2008年,他以12万元的价格受让(购买)了羊册镇羊东村委会三组村民李恒超一块靠近马路的宅基地,建起居住和经营合一的小型加油站,成为一名个体经营户,家境才稍稍好转。
受让宅基地经过村民小组同意,加油站的报批手续一应齐全,老实巴交的丁文庆夫妇守法经营,这些都没有争议。加油站办了6年,也是太平无事。
2014年3月,羊东村三组村民黄国珍突然征集其他村民(简称起诉者)签名,向泌阳县法院起诉丁文庆。
起诉书称,加油站北边有条5米多宽、通往羊东村三组的上冯路(隶属该村组),丁文庆在路下埋了油罐,在路边建了围墙,尤其是2013年扩建加油站时,罩棚顶部向上冯路伸出约两米,造成该路不能通行,用电不便,并对村民安全构成威胁,请求法院判决丁文庆“拆除我组道路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地下埋的油罐。
法院受理后,查看双方证据,并到现场考察后认定,油罐埋藏地及其保护墙距离上冯路尚有约3米,连同伸出2米的罩棚顶部均未影响通行;电线杆距离加油站约5米,也不影响用电;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加油站验收并发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会对村民安全构成威胁。因而于2014年5月作出判决,将起诉驳回。
起诉者不服,以相同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上诉到驻马店市中级法院。
同年9月,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还需查清宅基地转让是否合法、加油站是否突破“四至”(四邻)范围等为由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15年6月,泌阳县法院重审后认为,宅基地转让虽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却是买卖(转让和受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加油站不存在起诉书中所说的危害和危险。因而再次作出判决,将起诉驳回。
重审判决书还提到:双方均未提供转让该宅基地的书面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宅基地的面积是宽4丈,长12丈。
对此,事后丁文庆提出,由于书面合同时间久远,且已遗失,即便他真的糊里糊涂地说过宽4丈、长12丈,那也是口误,不符合事实。因为初审中,他就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镇政府的证明各一份,前者证明宅基地的“四至”为:北至上冯路,西至驻南路(公路),东至菜园、南至黄付亭。后者不仅证明加油站未超出宅基地范围,还证明加油站符合乡镇规划。他说,这才是事实,宽4丈、长12丈不是事实。
然而,起诉者不服重审判决,再次上诉到驻马店市中级法院。
这次,起诉者可能受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上次裁定的影响,改变了起诉理由,淡化了加油站北边的油罐埋设、罩棚顶部伸出问题,突出了加油站是否超过宅基地使用范围、是否侵占羊东村三组土地的问题。
2015年9月,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丁文庆埋设的油罐和搭建的罩棚超出了起诉者主张的宅基地范围(宽4丈,长12丈),侵害了羊东村三组的土地所有权,并认定原审法院以《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以《物权法》中的“物权”规定为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判决:拆除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埋设的油罐和搭建的罩棚。
“中级法院这样判决,加油站的罩棚就要全部拆除,加油站就没有了经营场所,也就‘死掉’了。”丁文庆说。因此,他决定申诉。
现场目击,二审忽略的事实
丁文庆夫妻和女儿(儿子在外地上大学)
2015年10月20日,记者来到加油站现场考察,并见到了丁文庆。
现场提示记者的第一个事实是,羊册镇是一个还没有来得及完全依照现行法律进行治理的乡镇,经济繁荣但又有些杂乱无章。
在那里,很多事情都奉行“实用、不妨碍他人”的原则。譬如,“乱搭乱建”的简易房和棚子普遍存在,如加油站对面的金凤凰KTV,只要没有妨碍交通,没有对他人造成侵害或威胁,就没有人管,或者罚一点钱就算了。
现场提示记者的第二个事实是,加油站位于上冯路和驻南路(公路)构成的十字路口的东南角,加油站的北边是上冯路,西边是驻南路。加油站完全建在西边,只是罩棚顶部向北(向5米高的空中)伸出近2米。
也就是说,加油站用地只是北边与东羊村三组有关,西边的土地属于公路部门,与羊东村三组毫无关系。最初的起诉书也没有涉及西边的土地。
现场提示记者的第三个事实是,加油站虽然建在上冯路边但没有对上冯路和车辆、行人造成任何危害和威胁,上冯路畅通无阻。
上冯路两边,不仅南边有被加油站利用的边角地(加油站砌有矮墙),北边也有被万家超市利用的边角地(万家超市也砌有矮墙)。加油站的油罐埋设地和伸出的罩棚顶部都在加油站利用的边角地范围内。
上冯路现在的宽度差不多就有起诉者主张的5米,且有拓宽的余地。
这也是泌阳县法院两审均确认、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也未否认的事实。
况且,丁文庆说,埋在那里的油罐早已报废。
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提示记者的第四个事实是,加油站北邻上冯路,西邻驻南路,其与上冯路之间、其与驻南路之间不可能再有其它用地,丁文庆主张的宅基地“四至”是可信的,也是清晰的。如果“四至”不清晰,双方也不可能成交。
何况,丁文庆还有初审中向法庭提交的两份证据(村委会证明和镇政府证明),以及尚未向法庭提交的宅基地出让人的证明、附近另一家商店的宅基地转让证明加以佐证。
相反,羊东村三组主张的宽4丈、长12丈之说是不可信的,也没有证据支持。
这些事实,都是二审判决没有注意到或注意不够的。据说,二审法院的法官也没有像一审法院的法官那样进行现场调查。难道这样的案子,一个富有说服力的判决,法官可以忽略这些事实?
受丁文庆委托办理申诉事宜的张成茂律师说,一审法院(初审与重审)的审判人员经过实地考查,所作判决“接地气”,化解了矛盾。没想到,起诉人毫无诚实、出尔反尔、无厘头的变相勒索行为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院方面谢绝了本刊记者的采访,称他们的意见都在判决书中。
代理丁文庆案申诉事宜的著名律师张成茂
专家意见:丁文庆的申诉应支持
记者还就本案有关法律问题请教了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院教授任超。他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受让的宅基地的范围之界定上,宅基地的范围界定最终决定对本案最终的判断。
原告主张宅基地为宽4丈,长12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应由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承认过原告的主张,也应认定原告的主张是合理的。然而,本案中,被告只是可能曾经口头说过这样的话,难以构成诉讼中的正式的自认。
被告主张宅基地北至上冯路,西至驻南路(公路),东至菜园、南至黄付亭,并以村委会证明和镇政府证明,以及宅基地出让人的证明、附近商店的宅基地转让证明加以佐证,证明了加油站未超出宅基地范围,同时也证明加油站符合乡镇规划,得到了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认可。如上述证据均合法有效,应当据此认为被告所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成立。那么,在临近上冯路的宅基地范围内搭建棚罩等建筑也就不存在对原告方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是对被告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
最后,当确定被告的主张成立后,案件的性质就不是土地使用权侵害,而应该是被告所搭建的棚罩等设施是否符合相邻关系条款的规定,有无对羊东村三组村民对于道路的使用有所妨碍。根据《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法院认定油罐埋藏地及其保护墙,连同罩棚顶部均未影响通行,也不影响用电;同时加油站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会对村民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可以得出结论,被告的加油站设施并未对相邻方对道路的使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依据相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在这样的前提下,被告的申诉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