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花旗大厦背后,豪门姐弟“相煎”急
相互关联的3起案件
丁小红、丁蔚、丁育和丁钢是一奶同胞的姐弟,丁小红是姐姐,丁育和丁钢是弟弟。为争财产,丁氏手足之间上演了一场涉及3场诉讼的法律争斗。
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提起公诉。案件起诉书中记载——2010年4月,丁育为骗取钱款,以对外投资为由向上海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丁钢提出借款1000万元,遭到丁钢拒绝。经丁小红游说,丁育所借款项将由她偿还时,丁钢才将1000万元汇入丁育的账户。为此,丁小红还给顺通公司出具了经过公证的《支付申请书》,再次表示由她承担清偿责任。
2012年2月,丁钢以顺通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小红归还上述款项。丁小红向法院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书》和《支付指定书》,否认丁育在其担保下向顺通公司借款且收到“借款”。但是,丁钢认为这两份文书系丁小红与丁育共同伪造,认为他们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公诉中不可能提到的一个事实是:丁小红在“诈骗”1000万元的同时,为了让丁钢和丁育摒弃前嫌重归于好,赠与丁钢市值7000万元的6套房产,并做了公证。一个诈骗犯向被诈骗人付出相当于诈骗数额7倍的资产的做法,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除了上面一起涉及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和丁钢提起的民事诉讼外,还有一起正在香港进行的牵涉顺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权以及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除了卖给花旗银行的8层楼层)产权的一场民事诉讼。2014年8月,法院对该案初审判决,确认顺通公司的所有关联公司均系丁育投资。但法院没有认定“丁育收回丁钢等家族成员代持的股权无须支付任何代价”的事实,也把丁育授予丁钢的管理权当做所有权来认定。因此,丁育提起上诉。这起在香港审理的案件将决定60多亿元的财产属于丁育还是属于丁钢。但在香港的诉讼尚无最终结果时,2012年7月,宝山区警方立案并逮捕了丁小红,还以国际通缉令通缉了丁育。
丁氏姐弟不仅身份显赫,双方的律师阵营也堪称豪华,原告丁钢的律师中有叱咤上海滩的律师翟建,被告丁小红的辩护律师则有扬威全国的杨金柱、陈光武、李肖霖等人。
丁氏姐弟缘何反目
丁育、丁小红是否为合伙诈骗关乎顺通公司的所有权问题,而厘清顺通公司的所有权问题则必须追溯它诸多关联公司的演变历程。
1993年4月,丁育靠做钢材生意完成了原始积累。之后,他挂靠江西上饶一家国营性质的粮油公司成立了上海浦饶物产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浦饶公司)。由于粮油公司方提出必须由本公司人员担任法人代表,恰好丁钢的工作关系在粮油公司,丁钢便当了挂名的法人代表。
同年11月,丁育又成立了浦饶公司的挂靠公司——上海鼎泰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不久,他再次成立鼎泰公司的挂靠公司——上海鼎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
1997年上半年,鼎泰公司受让陆家嘴国际金融贸易区X1-7地块,与香港巴林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鼎公司),专事开发上海花旗大厦项目,其中鼎泰公司占40%股份。巴鼎公司由巴林公司的陈跃进出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丁育出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后来,丁钢也成为巴鼎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承包的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项目。
1997年12月,丁钢成立上海浦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鼎公司)。这是专为丁育的资金流转而成立的“过桥公司”。浦鼎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账目和税收,其50万元的注册资金由丁育出资。
2002年5月,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项目工程获批开工。同年12月,丁育全额投资成立引发上述刑事案件的顺通公司,其股份由姐姐丁小红和岳母周嘉珍代持。
一年后,丁育获得大额贷款,收购了巴鼎公司的全部股份,成为巴鼎公司唯一的股东。
2004年9月,丁育在香港成立香港第一大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港币,指定丁小红代持股份并任总经理。之后,经上海外资委批准,巴鼎公司成为香港公司的下属公司,转型为外资企业。上海花旗集团大厦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外资项目。
2005年,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建成,时值60多亿元人民币,月租金2000多万元,成为丁氏家族财富的集大成产业。因此,在许多知情者看来,丁氏姐弟之争归根结底就是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及关联公司之争。
2006年1月,丁钢在澳门成立澳门第一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公司)。其中,丁钢占99%,丁小红占%。从表面看,在注册资金方面,丁钢的澳门公司比丁育的香港公司大得多。
从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开建起,丁育就陪同妻儿长住澳洲。巴鼎公司的法人代表改由丁育同父异母的兄弟余霞安担任,该公司实际处于丁钢控制下。香港公司交给丁小红管理,丁育做起了甩手掌柜。
2006年10月,丁钢迈出关键一步,利用澳门当地特殊的公司制度,经丁小红同意,通过其澳门公司为丁育的香港公司虚拟扩股至410万港币(原先只有10万港币),使自己一跃成为香港公司的大股东,同时成为巴鼎公司和上海花旗集团大厦的大股东,将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建成后产生的巨大收益纳入囊中。丁钢向丁小红给出的理由是:“我不是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项目公司的股东,员工不服我管。”
2010年年初,丁育回国,发现香港公司“扩股”并被丁钢控制。他雷霆震怒,马上采取法律措施将香港公司还原。丁氏兄弟公司权属之争以及香港公司之诉由此拉开帷幕。
2012年5月,丁钢将顺通公司的注册地从上海市浦东新区迁到上海市宝山区,并以丁育、丁小红联手实施合同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区公安分局报案,导致丁小红被捕、丁育被通缉。
这个历史脉络整理于丁家所有人(除了丁钢)的叙述和上海、香港的诉讼资料。虽然在丁钢口里存在迥然不同的第二个版本,但是,即便是丁钢的版本,也无法排除这个事实:香港正在进行的诉讼,并没有否认所有关联公司的投资人都是丁育,上海的刑事法庭也无权对公司进行确权。
刑事案件的蹊跷之处
2014年11月3日,案件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丁小红的辩护律师道破本案以及香港之诉的背景,更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异议。
从实体方面看,顺通公司是丁育的公司,丁钢并无股份,仅是丁育授权委托的“实际经营人”(起诉书语)。丁育的股份由姐姐丁小红代持51%、岳母周嘉珍代持49%。丁钢辩称此二人实为他代持股份。可这一说法遭到丁小红、周嘉珍的否认,且丁钢无其他证据证明股份是他的。虽然后来丁钢凭浦鼎公司的汇款凭证欲证明顺通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他自己的,但是这份银行汇款凭据表明,顺通公司的注册资金是2002年 12月3日从丁育的鼎兴公司汇入浦鼎公司。两天后,再从浦鼎公司转入顺通公司,而鼎兴公司的资金又来自于丁育的鼎泰公司。由此可见,顺通公司属于丁育,丁育与丁小红合伙诈骗自己公司的钱财从逻辑上说不通。
此外,一份于2008年5月30日制作的顺通公司《股东会决议书》证明,顺通公司必须向实际投资人丁育支付投资回报。这份文件进而证明,刑事案件中所涉1000万元不是借款,更不是诈骗款,而是投资回报款。此外,其他相关证据还有:《股东会决议书》是执行股东会决议,所以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财务的汇款凭证底联写着“代还款”;丁育收款出具的凭证不是借条,而是收条。
实际上,《支付申请书》申请的1000万元借款才是借款,但它与支付给丁育的1000万元投资回报款毫无关系:首先,《支付申请书》的借款人是丁小红,不是丁育;《支付申请书》是2010年4月29日,即顺通公司将1000万元投资回报款汇给丁育的第二天,由丁小红出具给顺通公司的;其次,《支付申请书》要求将借款汇到境外;最后,《支付申请书》的借款没有发生,仅仅停留在申请阶段。
还有两个相关的案件与本案冲突。第一,围绕1000万元究竟是丁育的借款还是丁育的投资回报款这一问题,丁钢与丁育发生争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且在审理中。第二,香港法院关于顺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权属之争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这意味着顺通公司权属未定。
此外,顺通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钢将公司迁到上海市宝山区一个居民区,公司人员却还在原址上班。对此,律师不断向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局、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丁小红的辩护律师李肖霖律师说,本案涉及的股权争议是民事法庭审理的内容,刑事法庭不能越权审理民事确权案件,不能引用民事法庭使用的优势证据规则来确认登记公示的股权无效。因为这涉及股东权利自治的问题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而刑事法律必须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2年8月7日,丁氏姐弟的82岁老母亲方美华亲赴香港法庭作证。她的证词支持了丁氏企业发展脉络的第一个版本,并证实了丁育是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及关联公司唯一的投资人,丁钢只是靠家族的发展而拥有部分公司的管辖权,但从未投资过任何一个公司。方老太太对于三个子女闹到如今的局面感到十分意外和痛心,并希望法律能给出公正的结论,让手足相残的局面因为法律和人道而终结。
另外,个别公安人员也应该知晓这起刑事案件与巴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上海花旗大厦的确权之诉有着内在的关联性。一个佐证就是,丁钢还没有报案,就有公安人员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顺通公司、巴鼎公司的关联公司鼎泰公司的资金情况进行鉴定。这不得不让人有“用刑事案件突破丁氏兄弟的财产争端”的想法可能已经成为丁钢和个别公安人员的合意。而且案子到法院后,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