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纪委通报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据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近日,黔西南州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1、兴义市清水河镇泥溪中心学校原校长陈健胜因组织教职工公款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7月12日,兴义市清水河镇泥溪中心学校校长陈健胜主持召开全校教职工会议,决定组织43名教职工以外出参观学习为名到南京、无锡、苏州、杭州、上海等地旅游,并用食堂结余经费支出旅游费用72240元。2015年3月11日,教职工对外出旅游费进行了清退。陈健胜作为校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册亨县第二中学副校长(主持工作)杨龙国违规购买校服和违规购买公车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8月27日,册亨县教育局召开全县各学校校长工作会议,强调不得违规购买校服。8月28日,杨龙国主持第二中学校务会研究七年级学生订购校服事宜,违规为学生订购校服437套涉及金额46305元。2013年12月17日,违规安排购买公务用车1辆,金额73088.31元。杨龙国作为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所购车辆。
3、晴隆县紫马乡中心学校校长张鹏违规安排购买公车和报销个人费用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5月,紫马乡中心学校校长张鹏违规使用办公经费42500元和新洋教学点生均经费25300元共67800元,购买公务用车1辆,并落户到本校职工个人户头上。2011年至2012年,张鹏违反财经纪律,报销个人费用1055元。张鹏作为校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违规报销个人费用1055元收缴国库,收缴所购车辆。
4、望谟县王母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罗治修公款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12月9日,原复兴镇召开党政班子会,决定以考察城镇建设为名让干部职工公款旅游,由时任原复兴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罗治修带队。12月15日,罗治修带领30名干部职工到深圳、香港、澳门、珠海等地景区游玩,往返共8天,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88300元。罗治修作为原复兴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公款旅游费用由个人承担。
5、安龙县饮食服务公司违规公款旅游问题,经理谢照华、副经理辛玉清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安龙县饮食服务公司安排部分职工和退休职工到广西桂林、陕西西安等地旅游,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122621.4元。谢照华作为公司经理,辛玉清作为公司副经理,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公款旅游费用由个人承担。
通报指出,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全州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从严管党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责任追究没有特例,只要履责不力、出了问题,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是现在在职还是已经离岗,都要承担责任。全州各级各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全州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份内之事、应尽之责,强化责任担当,真正把管党治党责任抓在手里、扛在肩上,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对违纪违规行为真抓真管,严抓严管,抓早抓小,真正承担起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一案双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行为,追究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促使全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切实扛起“两个责任”,推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黔西南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