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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受贿案,证人也遭刑讯逼供?

发布时间:2015-07-28 10:37:25 浏览: 330

 

20157月司法部旗下《法律与生活》杂志曝出重庆市涪陵区张宏伟涉嫌受贿案,被告人疑似在“刑讯逼供”下自证其罪。

近日的庭审,又出现众多证人指证办案人员以刑讯逼迫他们作伪证(即“刑讯逼证”)陷害被告人的惊人事实。

涪陵区检察院指控张宏伟:张宏伟是涪陵区李渡新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及其两家国营企业的董事长。200812月至20141月,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等职务便利,收受多名工程承建人贿赂,总价值197万余元。

张宏伟一家

检方的指控基本上只有“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即,只有被告人即张宏伟自己的供述和证人——行贿方的证词。

现在,我们就从这两方面看看,本案基本证据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应该依法排除。

针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一)

在法庭上,被告如此控诉自己经历的长达77天的变味的监视居住——

我因涉嫌受贿罪,201437日涪陵区检察院决定,对我进行所谓的监视居住。而且,将依法应该由公安部门执行的监视居住改由该院三名检察人员执行,让我在长达77天变异的监视居住生涯中生不如死。

那是一处与涪陵区检察院相通的民居,里面杂乱肮脏。卧室没有窗户,地板上放着一个血迹斑斑的床垫,上面有一床破棉絮,枕头上也是血迹、汗渍一大块,腥臭难当。床垫中间有一个固定死的铁环,除了在检察院接受审讯,其余的时间我都被锁定在床垫上。晚上尿急,只能撒在一个矿泉水瓶里……

法律明确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第一,被监视居住的人除了被监视,应当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第二,监视居住虽由检察院批准,但必须由公安部门执行。显然,上述所谓的“监视居住”行为违反了这两条规定,成为变相的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让我肉体和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

张宏伟还控诉了这77天中自己经历的变态的提审——

有一次,由于我坚决否认一笔受贿,一位检察官冲到我面前,喊着“叫你不老实”,狠狠给了我一耳光,我顿时倒在地上。还有一次,一位检察官拿着一张白纸逼我用双腿夹住,喝道“掉落后有你好看”。我怕挨打,只好长久地夹着,直到双腿发抖,身上冒汗。几位检察官还不断羞辱我,问我有几个秘书,几个“小三”……

更加受不了的是,他们把我双手双脚铐在铁椅子上,几名检察官轮番对我进行“疲劳审”,经常是一昼夜只让我睡两三个小时,有时候两次审讯只间隔一两个小时。审讯的时间经常安排在午夜,或午夜以后,甚至对我进行了长达7天的连续昼夜提审。

渐渐地,我想到了死亡,想到那些在审讯中“自杀”而死的官员,如原重庆的乌小青、涪陵的彭启碧……我想,我上有老、下有小,硬抗下去,结局说不定也是“自杀”,不仅白死,还留下坏名声。我想,只要能够活着出去,总还有洗清的一天。

针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二)

在法庭上,张宏伟还提到检方如何诱导他做虚假供述的情形——

我的供述按他们的要求像揉面一样捏来捏去。有一次,我无奈地对一位检察官说,我只认10万元以下。他不同意,我说那就50万元以下。他点头同意。我就在他的手势下,供认收尹某10万,张某8万,蒋某15万,韩某8万,杨某8万,总计49万。赃款去向也是按照他们的意思瞎编。几十次受贿,装钱的器物我几乎全部编造为牛皮纸信封。

不仅如此,为了将来翻供方便,受贿的地点张宏伟也大多编造在办公室。而一个控辩双方都确认的事实是,张宏伟的办公室安装了摄像头,该摄像头可以从园区治安处办公室、门卫室、电脑室全程监控。治安处就是园区派出所,里面有一位副处级民警带队,监视器就在他们的办公桌上。

控辩双方都确认的另一个事实是,监视居住地点也安装了监控设备。

另外,为了防止非法取证以及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法律规定审讯场所必须安装监控设备。

因此,法庭上下,张宏伟以及他委托的国内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王誓华数十次请求法庭依法调取监视居住地点、审讯地点以及受贿地点(张宏伟的办公室)的监控视频,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王誓华律师

王誓华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清晰线索。还当庭提出,仅从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极少的张宏伟口供笔录中就可以看出确有疲劳审。

他说,法律规定,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非法取证方式除了刑讯逼供,还包括疲劳审讯、威胁审讯,等等。这些审讯方式同样让身体受到痛苦,精神受到折磨。

但法庭始终不能调取这些监控视频,也不能当庭播放,即坚持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只是匆匆地赶进度。

法庭此举,给旁听者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

针对证人的刑讯逼证(一)

   在庭前阅卷中,王誓华律师还发现证人的证言明显虚假,且与被告人的口供相矛盾,故向法庭申请全部证人(也是行贿人)出庭接受质证。

2015630日和78日的质证中,尽管王誓华律师的发问不断被审判长、公诉人打断,记者还是发现,大多数关键证人(有的战战兢兢的地看着公诉人)的回答,均印证了刑讯逼证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存在。

张承出庭接受质证时说——

我没有、绝对没有给张宏伟送过钱。张宏伟是清白的。当初是检察人员说张宏伟承认了我送钱,我才顺着说的。

我连续48小时被铐在一张凳子上,有8名检察人员轮番讯问。他们给我戴上头盔,敲打我的头部。还威胁我,如果不承认就要进一步收拾我。还有些情况我不想说,说了会让他们很难看。当时我的冠心病很严重,他们说死在这里也没人管。我怕真的死在那里,只好说给张宏伟送了钱。这时他们开始对我录像,一边告诉我应该怎么说,一边录。

杨再富出庭接受质证时说——

从晚上6.7点到第二天上午11点,我都在检察院的审讯室接受讯问,中间没有休息。他们让我坐在铁椅上,把我的手背铐在铁椅上,脚铐在铁椅腿上,让我承认我帮王联送给送给张宏伟10万元,钱是装在一个香烟袋里的。还让我承认韩磊送给张宏伟6万元,事先还征求了我的意见。我不得已承认了。事实上,那烟袋里是不是装着10万元我并不知道,韩磊送钱给张宏伟我也不知道,他也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

姜贵文出庭接受质证遇阻,但他给王誓华律师写信说——

一进入审讯区大门,就像进入电视剧里国民党审讯共产党的地方,我非常的恐惧。为了让我说张宏伟知道我给他付了一部分购房款(参阅后面链接的《法律与生活》文章),他们让我坐在一张老虎凳上,把我的双手反铐在上面,脚也铐在上面,打我脸,踢我,不让我喝水,不让我上卫生间,我好几次都快昏过去了……我想,证人都要受到如此待遇,更何况张宏伟……我要当庭揭露他们的行为,让审判长明白,给张宏伟一个公正的审判。

尹健、韩磊出庭接受质证时也说,他们也受到检方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和诱供。尹健说,他连续三天被拘禁在一个房间里,没有睡觉的地方,除了去厕所,就坐在那里,实在困了就趴在桌上,三天后被带到江北的一个农家乐监视居住了几十天。韩磊说连续审问了他20多个小时。

唐光文虽然出庭作证时说送了钱,但对律师的提问或避而不答,或一味地说“记不清了”,或说“就是送了钱,也是我和张宏伟个人的关系往来”。而且,出庭作证之前他对张宏伟的妻子说——

我被他们连续拘禁了将近50小时的时候,已经接近脱水的状态了,全身发抖,发软,这样他们才让我喝水,吃饭。他们别的手段也多得很,让我坐老虎凳,给我戴头套,戴头盔……还扇我耳光,我的耳朵里都出血了。他们一直对我说,你看,张宏伟已经说了,是哪几次,金额是多少。还说,“吃屎的人都认了,你拉屎的人还不认!”。我实在受不了了,就认了。

针对证人的刑讯逼供(二)

关于证人谢崇渝,法官当庭明示,法官打电话通知他出庭接受质证,他拒绝了,且对法官说,张宏伟接受其贿赂的证词是在受逼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不是真实的。

关于证人毛敬良,法官当庭明示,法官打电话通知他出庭接受质证,他也拒绝了,但是他对法官说,张宏伟接受其贿赂的事实是存在的。

然而,之前毛敬良与张宏伟妻子的谈话中言之凿凿地说他没有给张宏伟送过任何钱。王誓华律师在法庭上公开了他对张宏伟妻子谈话的详情——

我咨询几个人,包括我的律师,都问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张宏伟非要说我送他钱了。好几个人现在都是被冤枉的,都没哪个给他送钱。他们都是这样分析的:“张宏伟可能是这样的心态,‘我现在乱七八糟的说些,以后来翻案。’”

确确实实的,我们和他没有任何瓜葛,甚至于春节的红包,2000元,1000元,都没有送过,都干净到这样的地步。并且说实在的,我们也只是表面上熟,他对我们生意也不存在照顾,他也没有给我帮过一分钱的忙。

张文革和张宏伟本来是同学,都要强迫他承认,还对他说张宏伟说你送他好多好多钱,为此张文革在那里铐了48个小时。我是第二个出来的,也是这个情况。就相当于张宏伟吐出来的东西,要我们去认账。

张宏伟的口供笔录,我是看了的,看后我只好按他说的去签字认账。因此我要声明一点,是他把我拉下水的,我是受害者,不是我没人格,把他拉下水。

不过我要告诉你,尽管事实就是这样,我还是不敢翻案的。我不知道你理解不。检察院是国家机构,如果他们一味认为张宏伟贪污,我毛某人给他翻案就是跟共产党做对,我一个小人物跟共产党做对会有什么下场。

王立军乱办案的时候,把人弄得死得很,根本翻不了什么的。你除非叫检察院主动问我,主动叫我推翻,我只能认检察院。如果检察院都没有这个意向,我绝对不敢的。

王律师说,这个谈话,不仅反映了毛敬良自己的情况,也反映了张文革的情况。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所有出庭或不出庭接受质证的证人的心态。总之,大多数(很可能是全部)证人的态度,双倍地证明了对张宏伟的指控几乎全部是建立在非法取证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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