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20 09:1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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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省纪委通报了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1.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渔坝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龚德友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等问题。2013年3月,时任渔坝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龚德友找到鄂州市聚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商定,要求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扶贫资金,并商定申请到的资金由村委会和合作社两家平分。龚德友遂安排他人制作“申请18万元扶贫资金入股聚成合作社,项目建成后村级年收益5万元”的虚假材料申报并被区扶贫办列入2013年省级专项扶贫项目。2014年1月,聚成合作社收到18万元扶贫资金,遂以树苗款的名义将现金9万元交给渔坝村报账员龚某。渔坝村将此款用于归还村集体债务。此后聚成合作社再没有给渔坝村分配任何收益,渔坝村也未在聚成合作社占股。龚德友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村集体资源承包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涉嫌犯罪。2017年9月,龚德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违纪资金,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阳新县木港镇吉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自荣挪用产业扶贫扶持资金问题。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吉山村村委会以该村村民罗某成立的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名义,向县扶贫办申报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时任吉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郑自荣得知该扶持款拨付到罗某个人银行账户后,以罗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未验收为由,采取多次转账和现金提取的方式,将其中15万元用于其本人参股的阳新县昌隆大厦开发,至案发之日未予以归还。此外,郑自荣还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年10月,郑自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终止其阳新县第十四届党代表资格,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潜江市龙湾镇寻湖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忠辉等在村级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优亲厚友、虚假招标、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时任寻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忠辉、党支部副书记刘启忠、村委会副主任柳军、村委会委员周超松等4人,违反农村集体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将本村金额为9.8万元的村级公路工程、金额为49.6万元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程、金额为29.5万元的村文体广场工程等3个村级扶贫项目直接发包给周忠辉的朋友齐某某承建。在工程建设期间,又协助齐某某借用资质在镇经管站违规补办招投标手续,并违反合同约定,在工程还未竣工时,帮助齐某某在龙湾镇财政管理所提前拨付了新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30万元工程款(工程总金额49.6万元,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比例分批结算),龙湾镇财政管理所所长章卫未仔细查看周忠辉提供的合同,签字同意拨付齐某某30万元工程款。龙湾镇经管站站长周厚福在上述3个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未加强审核把关,对该村明招暗定虚假招标问题监管失察。期间,齐某某先后送给周忠辉黄鹤楼珍品香烟3条,刘启忠现金9000元、黄鹤楼珍品香烟6条,柳军现金2000元、黄鹤楼珍品香烟5条,周超松现金2000元、黄鹤楼珍品香烟5条,周厚福黄鹤楼珍品香烟2条,周忠辉、刘启忠、柳军、周超松等4人还接受齐某某安排的宴请、洗脚、唱歌等活动。2017年10月,周忠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刘启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支部副书记职务,柳军、周厚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周超松、章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4.巴东县东瀼口镇石板村原党支部书记彭清连挪用村易地扶贫搬迁自筹资金问题。2016年11月,彭清连以保管资金为由,从村报账员许某某手中领走该村易地搬迁户自筹资金14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万元借给邱某使用、2万元由其本人保管。2017年7月组织初核时,彭清连将挪用资金上交到财政专户。2017年9月,彭清连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鹤峰县太平镇龙潭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长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贫贴息贷款问题。2016年1月,时任龙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长辉为了获得财政扶贫贴息贷款,在相关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本人为法人的众鑫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50户贫困户签订虚假帮扶协议,太平镇包村干部刘承慈未经审核便在帮扶贫困户花名册上签字,原太平镇扶贫办主任田友清在未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在胡长辉提交的《鹤峰县金融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及企业贷款审批表》上签字,2016年3月胡长辉获得50万元贴息贷款。县扶贫办副主任李佳宏收到胡长辉提交的申请贴息资料后,只对签订协议的50户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有关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未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履行帮扶协议内容进行审核把关,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胡长辉先后三次从县扶贫办违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2.65万元,期间胡长辉也未履行对贫困户的帮扶责任。2017年9月,胡长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65万元财政贴息资金上交财政专户;刘承慈、田友清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佳宏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6.竹山县文峰乡迎东村原村党支部书记王兴铭、村主任张吉玉、村文书王寿明等人虚列开支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等问题。2012年3月,为解决村集体部分不正当开支,时任迎东村党支部书记王兴铭与时任村主任张吉玉(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时任村文书王寿明商定,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肚倍产业(肚倍是一种中药材,是竹山县特色产业)扶贫结余款,之后王寿明以个体老板王某某名义开具肚倍产业支出发票,套取产业结余资金75000元,并入村集体账支出。2013年3月,王兴铭、张吉玉、王寿明三人,又以个体老板甘某某名义开具饮水工程支出发票,虚列开支套取饮水工程结余款58146.36元,并入村集体账支出。三人两次共计套取资金133146.36元,其中9446.08元用于树苗报税开支,55412.88元用于村集体超标准接待等业务开支,65646.8元用于违规给村干部发放补助(王兴铭领取补助21726.4元、张吉玉领取补助18497元、王寿明领取补助25423.4元),剩余2640.6元用于其他开支。2017年6月,王兴铭、张吉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寿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三人违纪所得资金被追缴。
7.五峰县长乐坪镇百年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严万法把关不严将不符合政策规定户违规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等问题。2016年百年关村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建房工作中,对象识别不精准,将2户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户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建房范围,使其分别享受分散安置建房40平方米;另将4户本应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户也分别纳入易地搬迁分散安置建房中,使其享受分散安置建房政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严万法对此负直接责任。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严万法还安排村网格员和其他成员向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380个农户,按10元/户收取资料复印费,共计3800元;向80个分散建水池农户,按30元/户收取照相费,共计2400元;向领取储备仓的142个农户,按17元/户收取运输费,共计2414元。2017年9月,严万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福利院院长谭定国骗取城市低保金问题。2004年1月至2015年3月,谭定国谎报其家庭成员只有1人(实际有5人),家庭收入10元(当时谭定国月工资400元,其妻有5亩多责任田),向民政部门骗取城市低保金40570元,其中19980元用于弥补向阳湖镇福利院的经费不足,剩余20590元由谭定国个人领取;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谭定国又以其妻子患宫颈癌为由,隐瞒其家庭实际收入,采取虚报和伪造资料等手段,以其妻子的名义,向民政部门骗取城市低保金9520元。2017年7月,谭定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骗取的低保金予以收缴。(湖北省纪委监委)
1.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渔坝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龚德友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等问题。2013年3月,时任渔坝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龚德友找到鄂州市聚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商定,要求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扶贫资金,并商定申请到的资金由村委会和合作社两家平分。龚德友遂安排他人制作“申请18万元扶贫资金入股聚成合作社,项目建成后村级年收益5万元”的虚假材料申报并被区扶贫办列入2013年省级专项扶贫项目。2014年1月,聚成合作社收到18万元扶贫资金,遂以树苗款的名义将现金9万元交给渔坝村报账员龚某。渔坝村将此款用于归还村集体债务。此后聚成合作社再没有给渔坝村分配任何收益,渔坝村也未在聚成合作社占股。龚德友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村集体资源承包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涉嫌犯罪。2017年9月,龚德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违纪资金,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阳新县木港镇吉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自荣挪用产业扶贫扶持资金问题。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吉山村村委会以该村村民罗某成立的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名义,向县扶贫办申报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时任吉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郑自荣得知该扶持款拨付到罗某个人银行账户后,以罗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未验收为由,采取多次转账和现金提取的方式,将其中15万元用于其本人参股的阳新县昌隆大厦开发,至案发之日未予以归还。此外,郑自荣还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年10月,郑自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终止其阳新县第十四届党代表资格,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潜江市龙湾镇寻湖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忠辉等在村级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优亲厚友、虚假招标、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时任寻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忠辉、党支部副书记刘启忠、村委会副主任柳军、村委会委员周超松等4人,违反农村集体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将本村金额为9.8万元的村级公路工程、金额为49.6万元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程、金额为29.5万元的村文体广场工程等3个村级扶贫项目直接发包给周忠辉的朋友齐某某承建。在工程建设期间,又协助齐某某借用资质在镇经管站违规补办招投标手续,并违反合同约定,在工程还未竣工时,帮助齐某某在龙湾镇财政管理所提前拨付了新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30万元工程款(工程总金额49.6万元,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比例分批结算),龙湾镇财政管理所所长章卫未仔细查看周忠辉提供的合同,签字同意拨付齐某某30万元工程款。龙湾镇经管站站长周厚福在上述3个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未加强审核把关,对该村明招暗定虚假招标问题监管失察。期间,齐某某先后送给周忠辉黄鹤楼珍品香烟3条,刘启忠现金9000元、黄鹤楼珍品香烟6条,柳军现金2000元、黄鹤楼珍品香烟5条,周超松现金2000元、黄鹤楼珍品香烟5条,周厚福黄鹤楼珍品香烟2条,周忠辉、刘启忠、柳军、周超松等4人还接受齐某某安排的宴请、洗脚、唱歌等活动。2017年10月,周忠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刘启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支部副书记职务,柳军、周厚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周超松、章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4.巴东县东瀼口镇石板村原党支部书记彭清连挪用村易地扶贫搬迁自筹资金问题。2016年11月,彭清连以保管资金为由,从村报账员许某某手中领走该村易地搬迁户自筹资金14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万元借给邱某使用、2万元由其本人保管。2017年7月组织初核时,彭清连将挪用资金上交到财政专户。2017年9月,彭清连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鹤峰县太平镇龙潭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长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贫贴息贷款问题。2016年1月,时任龙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长辉为了获得财政扶贫贴息贷款,在相关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本人为法人的众鑫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50户贫困户签订虚假帮扶协议,太平镇包村干部刘承慈未经审核便在帮扶贫困户花名册上签字,原太平镇扶贫办主任田友清在未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在胡长辉提交的《鹤峰县金融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及企业贷款审批表》上签字,2016年3月胡长辉获得50万元贴息贷款。县扶贫办副主任李佳宏收到胡长辉提交的申请贴息资料后,只对签订协议的50户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有关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未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履行帮扶协议内容进行审核把关,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胡长辉先后三次从县扶贫办违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2.65万元,期间胡长辉也未履行对贫困户的帮扶责任。2017年9月,胡长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65万元财政贴息资金上交财政专户;刘承慈、田友清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佳宏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6.竹山县文峰乡迎东村原村党支部书记王兴铭、村主任张吉玉、村文书王寿明等人虚列开支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等问题。2012年3月,为解决村集体部分不正当开支,时任迎东村党支部书记王兴铭与时任村主任张吉玉(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时任村文书王寿明商定,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肚倍产业(肚倍是一种中药材,是竹山县特色产业)扶贫结余款,之后王寿明以个体老板王某某名义开具肚倍产业支出发票,套取产业结余资金75000元,并入村集体账支出。2013年3月,王兴铭、张吉玉、王寿明三人,又以个体老板甘某某名义开具饮水工程支出发票,虚列开支套取饮水工程结余款58146.36元,并入村集体账支出。三人两次共计套取资金133146.36元,其中9446.08元用于树苗报税开支,55412.88元用于村集体超标准接待等业务开支,65646.8元用于违规给村干部发放补助(王兴铭领取补助21726.4元、张吉玉领取补助18497元、王寿明领取补助25423.4元),剩余2640.6元用于其他开支。2017年6月,王兴铭、张吉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寿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三人违纪所得资金被追缴。
7.五峰县长乐坪镇百年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严万法把关不严将不符合政策规定户违规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等问题。2016年百年关村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建房工作中,对象识别不精准,将2户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户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建房范围,使其分别享受分散安置建房40平方米;另将4户本应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户也分别纳入易地搬迁分散安置建房中,使其享受分散安置建房政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严万法对此负直接责任。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严万法还安排村网格员和其他成员向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380个农户,按10元/户收取资料复印费,共计3800元;向80个分散建水池农户,按30元/户收取照相费,共计2400元;向领取储备仓的142个农户,按17元/户收取运输费,共计2414元。2017年9月,严万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福利院院长谭定国骗取城市低保金问题。2004年1月至2015年3月,谭定国谎报其家庭成员只有1人(实际有5人),家庭收入10元(当时谭定国月工资400元,其妻有5亩多责任田),向民政部门骗取城市低保金40570元,其中19980元用于弥补向阳湖镇福利院的经费不足,剩余20590元由谭定国个人领取;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谭定国又以其妻子患宫颈癌为由,隐瞒其家庭实际收入,采取虚报和伪造资料等手段,以其妻子的名义,向民政部门骗取城市低保金9520元。2017年7月,谭定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骗取的低保金予以收缴。(湖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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