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偶得:查办案件时,说法释理不可少
2013年3月的一天,一名大姐怒气冲冲地推开我办公室的门,情绪激动地说:“我要告你们侦查监督科的孙××!我丈夫被张某打伤,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张某就被释放了。案子是孙××办的,他为啥不批捕?”这是我刚调到检察院纪检监察科时受理的第一起实名举报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至今难忘。
我把大姐请进屋请她讲述事情的经过。她叫李某某,是中原区须水村村民,她的丈夫申某某前段时间与邻居张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斗殴,申某某被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将案件报检察院批捕。有一天,李大姐到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时,碰巧见到张某的父亲到侦查监督科找案件承办人孙某某,手中还提着一个红色布兜,两小时后张某的父亲离开检察院,但手里的红色布兜却不见了。又过了两天,区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是,李大姐便怀疑其中有猫腻,一定是主办案件的孙某某“叨了菜”,收了人家的贿赂,这才作出偏袒的决定,证据就是那个消失的红布兜。随后,她便到我院纪检监察科进行举报。
我一听这事儿可非同小可,事关一名检察官的名誉和司法的公正权威。我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弄清楚那个红色布兜里到底装的是什么,为什么不翼而飞。
经详细调查,事情真相得以还原。
原来,孙某某接审后认为,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因此,他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并请示上级检察院后决定,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先将赔偿保证金交到办案机关,以保证将来案件调解后赔偿能及时到位。1月27日下午,孙某某通知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同时递交赔偿保证金交纳凭证。张某父亲当天到银行交纳了6万元保证金,并把存折和凭证装到红色提兜里来到了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他把存折和凭证交给孙某某后便将空的红色提兜折好装进了衣服口袋里。从孙某某接收凭证至张某的父亲接受询问后离开,皆有同办公室的同事小楚在场证明。
我第一时间将了解的情况告诉了李大姐,并向她解释了对张某不予批捕的真正原因: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属于邻里纠纷的轻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有和解意向,对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来说,得到经济补偿远比让对方被判罪要实惠得多;第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家庭是近邻,一旦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则容易形成世代家仇,这并不是双方家庭所要达到的目的。
后来该案进行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得到赔偿1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提起公诉后,法院也从轻对张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李大姐还专门到检察院明确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不但得到了民事赔偿,原来和邻居的紧张关系也得到了缓和,并对没有确凿证据怀疑孙某某受贿的行为进行了道歉。
案件虽然水落石出,但在调查过程中,我也发现一个问题:我们的办案人员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是引发上述误解的原因之一。
目前,公民法律素养还不是很高,这就要求执法者在说理释法时要充分考虑语言、态度和应当告知的法律依据。在语言上,要把晦涩的专业术语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表述;在态度上要贴近群众,而不是居高临下,要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合于法、理、情;在内容上要有针对性,比如上述案件,就应该将法律的规定、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相关规定等解释清楚。在某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上还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消除举报人的抵触情绪。(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监察科长 马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