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偶得:法纪与情理相济才能提高办案实效
2011年秋,我调入广东省梅州市纪委工作。几年来,我先后参加了几个案件的查办,通过在工作中不断地总结,我认为,只有做到法纪与情理相济,才能提高办案实效。
2012年我参与查办了进入纪委后的第一个案件。在前期开展了大量、扎实的外调工作后,我们掌握了办案对象的大部分违纪事实。一开始,办案对象防备心较强,把自己放在了我们的对立面。而我由于是初次参与办案,经验不足,错误地认为违纪违法人员就是工作的“对立面”,工作起来自然也板着脸孔。问话过程中,我们认真讲政策、讲法规,但没料到办案对象竟态度漠然、无动于衷,患有高血压的他,甚至还不配合用药,消极对抗。
工作进展受阻出乎我的意料,接连几天,工作陷入僵局。案件无法突破,我心里开始着急,每次去问话或与同事一起去给办案对象体检、服药,都板着个脸,尽可能地让自己看起来严肃。同事发现了我情绪的变化,在工作之余交流时,他对我说:“案件突破需要一个过程,违纪的同志心理上会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急不得。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把违纪的同志放在平等的地位上,不能把他看成个罪犯,要注意在生活上关心他,思想上多引导他,让他消除对抗心理……”
听了他的指点,我转变了工作思路,不再只盯着案情,而是在生活上关心办案对象——按时为其测量血压、督促其准时服药、保证其饮食清淡。真诚的关心终于取得了效果,办案对象在认识、情感上发生了转变,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撤掉心理防线,开始交代问题。我松了一口气,抓紧时间做问话笔录,核对有关证据。
本以为办案对象态度转变后会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结案了,没想到,事情又发生了变化。因案件中有一笔款项涉及办案对象的一个亲戚,且金额较大,办案对象对此事拒不承认,但我们另一组同事却已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办案对象参与了金钱交往。如何让办案对象把这个关键问题交代清楚呢?在与办案对象的接触中,我发现其思想上有顾虑,一说到家人,就情绪激动,甚至失声痛哭,反复喃喃地说:“某某这是在害我啊,我对不起家里人,他们知道后一定会怪我的。”我说:“你既然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会让家人责怪,就更该尽早将问题交代清楚,不要再让你家里人替你担心啊。”办案对象却回答:“我什么都不知道,不能让我家里人知道我犯的错误,以前他们对我的劝说我没听,我这是自食恶果!”说完任我们怎么做工作,他都不再理我们。此时我们才了解到,原来他犯错误是背着家人所为,担心交代问题会被家人责怪,思想上有顾虑。
那时正值冬季,连续的低温天气给我们的办案工作带来不少麻烦,几位办案人员接连病倒,办案对象也患了感冒,身体的不适也导致他精神状态的低落,对我们更是不理不睬。注意到这些细节变化,我们一方面为其请医开药,一方面将情况向领导报告后,及时与其家人联系,让其家人通过电话做办案对象的思想工作,在家人的开解下,办案对象终于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配合我们查清了问题。
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尊重违纪人员的人格,以平等的眼光看待他们,在生活上关心他们。虽说法纪无情,但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能做到法纪与情理相济,让违纪人员在接受审查的位置上,感受到来自办案人员的温暖,在办案人员的教育中,消除侥幸心理,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才会使工作取得实效。(广东省梅州市纪委 李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