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偶得:案件审理要处理好“五种关系”
2003年,我进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纪委工作,2009年调入案件审理室,算起来在案件审理岗位上已经工作5年了。经过几代审理室工作人员的努力,我室取得了30年无申诉的成绩。如果有人要问,无申诉的秘诀是什么的话,我们的回答就是要弄清楚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处理好“五种关系”,确保在铁证下作出处分决定。
前不久,我室审理了一起老党员刘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刚拿到判决书时,同事们都很吃惊。因为党员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很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像这类严重违纪案件我们接触并不多。随着对案情的了解,我们发现情况并不是我们当初想的那样:许某未婚先孕,在临近预产期时与男友吵架分手,因其无能力抚养婴儿,遂在刘某帮助下,联系到婚后多年未生育的沈某夫妇,商定生产后将婴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这对夫妇收养。许某在医院生下一男婴后,沈某夫妇于当日将婴儿抱走,并通过刘某等人支付给许某人民币3万元。
在对案情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后,结合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不能草率地以拐卖儿童罪给予刘某处分。在确定处分档次前,我们积极与检查室的同事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一次谈话。当事人的陈述和我们走访调查的结果都表明:案件中刘某主观并无恶意,她已经56岁,年纪较大,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按照相关规定,刘某的情况符合酌情减轻处分的规定,我们提出减轻处分的建议并上报上级领导。领导在研究后决定采纳我们的建议,酌情减轻当事人的处分。当我们将处分决定反馈给当事人时,当事人对我们人性化的处理意见表示感激并完全接受,同事们也都松了口气,大家都为既坚持了原则、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人性化的处理结果而高兴。
通过这个案例我深深地认识到审理工作不能简单地根据案宗作出处分决定,要处理好“五种关系”,确保在严格执行党纪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是处理好“审”与“查”的关系。在坚持“查”、“审”分开的前提下,做到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坚决不受理;对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与查办案件的科室沟通,共同探讨,确保将案件中的每个细节弄清楚,绝不在有疑点没弄清楚之前就做出处分决定;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提前介入,共同把好质量关。
二是处理“纪”与“法”的关系。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交流,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发现触犯刑律的,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案情,办理移送手续;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党员干部违法案件,则主动关注侦查、诉讼进展,及时收集材料,抓紧审理。
三是处理好“处分”与“执行”的关系。凡自办案件,处分前充分征求发案单位党组织意见,处分决定下发后主动配合发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处分执行的后续工作,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处分决定落地,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处理好“上”与“下”的关系。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听取意见建议,确保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对基层审理的案件,认真做好乡案协审工作,把好“卷宗材料关、事实证据关、定性量纪关”,不断提高基层办案能力和水平。
五是处理好严格执纪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关系。要妥善处理“纪”与“情”的关系,做到既严格执行党纪规定,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定性量纪更准确、更合理,做到既严格执纪,又不失人情味。(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纪委 宋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