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偶得:用心审理,把案件办成“铁案”
2007年8月,我加入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纪委、监察局这个大家庭。刚进案件审理室的第一天,当时的室主任就语重心长地叮嘱我:“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把关位置,也可以说是最后一道‘工序’,就好比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从备料到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还要到质检环节。审理室就好比质检部门,它直接决定着案件能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作为审理干部,要明白决定我们工作成败的往往都是一些小细节,所以一定要用心审理。纪委办案既要对党和人民负责,也要对违纪人员负责,敢于接受时间的考验。”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我越来越体会到这番话的深意和领导的良苦用心。记得在处理某农村基层站所负责人赵某私设小金库案件时,检查室调查认定小金库数额为140万元,其中包括企业赞助款45万元。然而,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个小细节:这笔赞助款,除了赵某本人交代过外,包括保管小金库的内勤于某在内的多人都没有提及。根据规定,只有被调查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定案。我们于是将案件退回检查室补充调查。经查实,这45万元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合规,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于是我们否定了关于企业赞助款45万元的调查认定。被调查人赵某对我们连声道谢:“我个人对小金库的构成要件不清楚,不知道这笔款不属于小金库的一部分,但纪委同志审理案件实事求是,对我的错误事实不扩大也不缩小,对我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我心服口服啊!”
在汪中求的《细节决定成败》一书中,有句话给我的印象特别深:“百分之一的疏忽,就可能导致百分之百的失败。”对于审理工作而言,决定案件事实认定和定罪量纪的,往往正是一些小细节。这就要求我们对违纪事实的认定做到真实、准确。对没有证据证明的,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有正确认定违纪事实,才能确定错误的性质、情节,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同时,还要特别重视对证据的细心鉴别和使用,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如证据本身的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等等),必须得到有效解决后才能够认定。
用心审理,还体现在增强审理文书的说理性上。所谓说理,就是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围绕被调查对象是否构成违纪、构成何种违纪、应受何种处理,运用一定规则进行的论证。记得有一起案件,村民小组长汤某在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中收受他人4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检查室调查认定其构成受贿,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我们经审理认为,汤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也不是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活动,最终认定汤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处分下达后,汤某握着审理人员的手,眼中泛着泪花,动情地说:“我从心底里感激纪委公正执纪,没有开除我的党籍。我作为一名老党员,对党无比眷念,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悔过自新的宝贵机会,我一定倍加珍惜,从今往后严格遵守纪律,做清正廉洁的好党员!”
近6年的案件审理工作,让我深切认识到案件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理。作为维护党纪国法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要确保案件的质量,审理人员必须守住公正这条主线,用心审理,做到细心、认真、慎重,严把出口关,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证明、让法律裁判,把我们的案件办成“铁案”,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纪委、监察局 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