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存在“五难”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近几年来,甘肃省清水县通过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了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 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仍然不同 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
干部专职,但难以专用。乡镇和部门的工作量大面宽,尤其是乡镇纪委书记明确规定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但是纪委书记在兼任党 群工作外,许多还兼任经济、三产、信访等工作;纪委副书记虽然明确是纪委专职副书记,但他们往往也难免还要分管经济发展、征地拆迁等工作;专职纪委委员由 于乡镇工作人员有限,难免都是兼职工作,纪检干部真正用于抓纪检工作的时间十分有限,抓纪检工作的精力也难以保证,直接影响了纪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权监督,但难以监督。县、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人权、财权属于同级党委管理,上级纪委 基本上只负责业务工作。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实质就是纪委书记必须接受党委书记的领导,虽然《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了各级纪检组织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能,但既要接受他们的领导,又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基层纪检组织普遍感觉开展工作难度大,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作用很难得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 的工作很难开展,尤其是对同级党委“一把手”的监督根本无法实施,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队伍齐全,但难以专业。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虽然各部门和各乡镇都配齐了纪委班子成员,由于部门 和乡镇干部的局限性,与纪检业务相关的财政、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较少。结构上的缺陷,加之干部身份杂、变动大,造成基层纪检干部队伍普遍存在理论素质不高、政策业务水平偏低、纪检工作能力欠强等问题。同时,《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性质属执法执纪机关。其职能的特殊 性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要有特殊的内部管理,不能等同于其他一般的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模式上应尽可能地参照公检法的模式,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但目前在内部 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和党委政府部门没有什么区别,流于常规化和一般化形式,从而导致了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难以专业化。
规格较高,但难以树威。纪委是同级党的领导班子之一,机构设置规格较高,但基层对纪检监察机关究竟是何级别的单位,是否是一 套班子,各个层次的纪检干部该配备什么职级等问题,很大一部分纪检监察系统以外的干部甚至是主要领导干部都不甚了解,甚至持相反的态度,有的还错误地将纪 检监察机关等同于组织、宣传、综治等党委政府部门,这就直接导致纪检监察机关低规格对待、纪检监察干部低职数、低规格配备的现象屡屡出现。这些都在很大程 度上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严重地打击了纪检干部的积极性和进取心。
工作具体,但难以开展。在工作方面,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很多工作都觉得是“光挑刺不栽花”,容易得罪人讨人嫌,是吃力不 讨好的苦差使。特别是在基层由于历史原因、对纪检监察工作难免会受到各部门、单位的排斥。总体来说就是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 时,纪检干部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 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监督可不监督的事项便不了了之。这些体制机制方面的 问题时刻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难题。(清水县纪委 安伟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