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安市构建预警预测体系强化廉政预警监督
黑龙江北安市纪委监察局创新工作思路,按照“端口前移、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源头治腐”的工作原则,注重加强工作制度、体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警预测体系,强化了廉政预警,创新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方法。
以“机制+科技”手段创新预防腐败模式。开发制作了《北安市领导干部廉情电子预警系统》软件,对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市直各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电子测评和预警。该系统按照客观评价、自我评价、民主评价、处分评价四个大项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市纪委根据采集的被测评对象的情况,将廉情表现输入软件对应项目,软件系统依据测评结果确定量化的廉情指数,然后根据不同评价分值确定廉情评估预警A、B、C(红、橙、黄三色)三个等级。依据系统评估预警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提醒谈话、下达监察建议书、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等措施予以防范。该平台依据数据对比、线性分析、及时预警等功能,对各评估主体的评估分值进行自动汇总,自动生成相应预警等级,从而实现了干部廉政信息的常态采集、干部廉洁状况的动态管理和定期测评。
建立对领导干部“五必谈”预警机制。本着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把干部谈心谈话作为干部廉政预警关口前移的手段,对干部实行“五必谈”,即干部提职、变动必谈;干部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必谈;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出现问题必谈;班子成员及上下级关系处理不协调的必谈;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出现问题的必谈。市委领导和组织部领导共与被调整的200余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组织谈话,市纪委对64名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对18名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此外,实行了领导干部廉政约谈办法,重点确定了市直各部门和乡镇党政一把手、新提拔任职干部以及在重点工程建设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为约谈对象,采取纪委常委谈话制的形式,通过确定谈话对象、拟定谈话内容、确定谈话地点、正式约见谈话四个程序,做到警戒在先,事前防范。通过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前移了监督关口,激发了干部的进取心和责任感,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建立对权力运行的制衡和监控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成立了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协调市直53个部门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53个部门建立了基础、分类、预警“三位一体”的防控体系。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市政府投资13万元在北安政府网站开辟了规范权力运行专栏,将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相关制度、工作流程图和举报电话、邮箱上网进行公示,从多层面扩大政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全市12个重点部门、67个重点岗位和158名重点人员进行了廉政风险集中排查,重点加强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排查评定出一级风险岗位116个,排查出廉政风险点2000多个,制定防范措施近3000条,有效的提高了各部门人员廉洁自律意识。9月末省纪委对北安市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进行了检查,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加强对民生及重大事项的廉政预警。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贴资金、棚户区改造、民政扶贫资金、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三重一大”等项工作进行了廉政预警预测,发挥了较好的预警效果。一是建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保廉体系。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普查、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中全面推行“廉政预警预测制度”,发放廉租补贴1923.21万元,涉及居民16295户,没有出现一起违规现象及信访问题,真正使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成为特困群体的一项温暖工程。二是创新推进建筑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建设。以重点建设项目为切入点,从确定环节、找准问题、剖析成因、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五个方面着手,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建设项目保廉规范体系和监控机制,推进了工程领域廉政建设。在认真分析各地以往工程腐败案件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认真查找出建筑工程项目中规划审批、拆迁改造、招投标、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验收等七个关键环节容易滋生腐败的15个方面问题,梳理了问题产生的16个途径,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27项防控措施,制定并启动了《北安市建设项目保廉工作模式图》,对建工项目实行流程式监督。通过制度约束和过程监督,有效避免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近年来没有发生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上的违纪违规问题。三是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备案监管。制定下发《“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当有关部门启动“三重一大”事项时,须填写《廉政预警备案表》,由市纪委监察局对该事项进行廉政监督,并将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以及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