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查办案件确保“零差错”
针对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面临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等实际情况,湖南省茶陵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和推进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创新,推行了“案件审理纠错计分制”,收到了良好效果。
两年来,该县纪委、监察局共审结案件151起,通过对案件“挑刺”,向调查组提出补充证据21处,补办手续58处,改变定性9个,核减违纪金额17.09万元,在所属株洲市案件质量交叉检查中,该县案检优质率达100%,实现了查办案件“零差错”。
顺势而为,新的审理机制“破茧化蝶”
茶陵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工作在省市纪检监察系统有着良好的基础,2009年曾获得了“湖南省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但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仅有两名工作人员,每年却要面对70余起党纪政纪案件的审结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针对这一状况,2011年,该县纪委、监察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推行以“挑刺”为重点的“审理纠错计分制”,并从四个方面对案件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重点范围,纳入纠错计分审理的案件以委局自办案件和乡镇协办案件为重点;明确定分标准,对照省、市纪委办案质量标准,制定了“审理纠错计分表”,把案件调查阶段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五个要件量化成75项具体要求,再根据影响办案质量的程度,逐项设立计分标准;明确工作要求,在审理案件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理纠错计分表”中规定的具体质量要求,对移送的案件进行“一案一表”式的“挑刺”审理,发现一处问题,点明一处,交办一处,并限期办理,不能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案件办结后,“审理纠错计分表”归入案卷;明确奖惩措施,案件一经审理,审理人员发现的问题得以纠正的,由案件主办人员在计分表中签名确认,年终再根据案件审理累积计分单独奖励审理人员,相应扣减自办案件调查组办案奖金,且基层办案分数与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和个人评优评先挂钩。
执行规范,保障措施“给力到位”
“案件审理纠错计分制”出台之初,一些办案人员认为:辛辛苦苦办了案,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审理纠错情有可原,但性质认定有些差错,审理后还要扣分受罚则难以接受。
为消除办案人员的顾虑,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该县纪委、监察局做足了“功课”——
县纪委、监察局召开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专题部署“案件审理纠错计分制”工作,强调开展“案件审理纠错计分制”对提高办案能力、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同时,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印出《案卷模式材料》、《查办案件流程图》、《审理纠错计分表》等文书发放给每个办案人员。其中,《案卷模式材料》对调查笔录的制作、各类表格的填写、案件材料的归档要求等都提供了参考标准;《查办案件流程图》则对信访举报、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分或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办理都予以明确。
此外,该县还明确提出,遇到大案要案或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人员须提前介入,与调查人员共同分析案情,为调查取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办案合力,为快查快结、提高案件质量打好坚实基础。
注重细节,审理程序“按部就班”
2011年10月,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某村党支部书记周某的违纪案中,周某等人采取虚增征地迁坟数量的手段,从垄茶高速公路项目部多争取了迁坟补偿款9000元并予以私分,调查组认为多争取的资金属村集体资金,因此将周某的行为定性为侵占。审理人员通过阅卷,发现周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补偿款,其身份、手段完全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农村党员贪污行为,经与调查人员沟通后,一致认为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该定性意见最后被县纪委常委会采纳。
“案件审理纠错计分制”的关键环节在于细审。该县纪委审理人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相关办案方针,注重把好“四关”。
严把初审受理关。案件调查组将案卷移送审理时,先由审理人员对案卷材料予以初审。初审主要是对调查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材料是否完备等内容的初步审查。对不符合移送要求的,由审理人员向调查组出具《初审意见表》交调查组补充完善,同时对照审理纠错计分标准相应计分。
严把案件程序关。主要是通过“四看”措施,审查案件程序。一看立案手续是否齐全。初核、立案是否按要求呈报审批,立案决定是否按规定送达宣布。二看谈话程序是否合规。谈话中有无单人取证、有无诱供、骗供、逼供等行为。三看调查措施是否依纪依法。调查中采取的停职检查、查询或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等措施履行审批程序是否依纪依法。四看涉案款物追缴是否规范。在对违纪违法款物没收追缴中,暂扣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截留、挪用、侵占、私分等问题。在审理中,每发现一处错误,对照计分标准记分,并交待办案人员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把事实证据关。审理人员注重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对任何一份材料都要多次认真审核,层层鉴别对照,逻辑推敲,发现证据存疑或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及时与调查组反馈沟通;对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不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提请分管副书记批准予以中止审理,同时对照审理纠错计分标准相应记分,以书面形式交案件调查组及时补证,无法补全证据的,不予认定。
严把定性纠错关。在定性量纪时,如存在分歧,案件主审人员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对调查组定性量纪确有偏差,主审人员在审理中予以纠正并被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采纳的,对照计分标准相应记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审人与调查组在审理小组集体审议时互陈理由,通过充分讨论或咨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后,如发现案件审理确有不妥或疏忽,交予审理承办人员再行审理,证据不足的,要求调查组重新补证。审理小组最终确认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案件主审人员全面汇报案情,经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有疑点之处,交办再行审理,直至准确无误。(记者 邹太平 通讯员 雷志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