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县出台《干部职工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出台了《印江自治县干部职工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完善监督机制。《办法》是针对全县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单位形象、影响工作效率、影响发展环境,尚未达到给予党政纪处分,但应给予警戒性教育的行为。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了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的情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决议不贯彻落实、政令不畅的;对上级重大部署、县委政府重点工作、领导交办事项行动迟缓、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的;所负责工作被上级领导、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督查机构督办、党政主流媒体作负面报道,评议测评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的;联合开展工作时,不提出本部门意见、不主动配合、借故推诿,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政策法规宣传不力、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不公开、处理群众利益的事项不公正,引发群众阻工、堵路的;申请申报、审核审批存在单位、中心“两头”办理、程序繁琐等影响发展环境的;失察失管,对在编不在岗包庇放纵;对乱审批、乱收费、乱处罚,影响发展环境,损害民利等行为,不制止纠正、隐瞒不查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不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内部考核机制未形成,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干部作风不实、缺乏协调、秩序混乱、效率低下的;应效能告诫的人员不告诫,管理不善、包庇袒护、甚至干预调查的。
《办法》还对具体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实施许可、审批、处罚等管理或服务,损害公民利益的;不按政策和规定办事,在政策扶持、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影响的;办事敷衍塞责,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时间办结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不履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来信来访、网络舆情、交办转办等事项不及时办理,不属于本人职责又不及时移送,造成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等严重后果的;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酗酒闹事,上班期间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服务对象意见较大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推诿刁难延误时间的;瞒报、谎报、迟报、越级上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
《办法》规定了告诫程序:效能告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效能告诫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本单位研究决定;涉及科级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作出效能告诫的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制作《效能告诫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告诫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办法》规定,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当年内被告诫两次,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告诫三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扣发当年奖金。效能告诫与组织处理同步进行。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全县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被效能告诫三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作调离岗位处理。涉及垂管单位工作人员需作出组织处理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被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降级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告诫期限为3个月。期限满后,被效能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按谁告诫谁解除的原则,由告诫组织集体决定。(贵州省印江县纪委 郜邦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