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禾县严把三关 急刹公务用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狠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上存在的超标准、超编制及互相攀比歪风,湖南省嘉禾县从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入手,严把“三关”,制定出台了《嘉禾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时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一是严把编制关。嘉禾县廉洁自律办和县财政局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对各单位车辆情况建立台帐。各单位编内购车及增编车辆要有合理资金来源,必须经县廉洁自律办和县财政局审定,在没有挪用专项资金,没有拖欠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标准统一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购车,不得超标准、超排气量购车,凡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所购买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是严把使用关。保证公务用车安全,强化公车被盗和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车库等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车辆防盗措施。节假日除了职能单位正常值班工作用车外,其他单位的车辆必须锁进车库,严禁公车私用。
(二)实行车辆被盗及时报告和注销制度。单位要在车辆被盗后当天将事故书面报告公安部门和县廉洁自律办,五天内将事故报告单(公安部门提供)报告县廉洁自律办和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财政部门再根据县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及赔偿款收据复印件,填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三)实行公车被盗责任追究制。如因单位领导、相关责任人、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或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公车被盗,对当事人视情节处以赔偿,标准如下:车辆购置原值10万元以内,使用年限1—2年的,赔偿原值的40%—50%;使用年限2—4年的,赔偿原值的20%—30%;使用年限4年以上的,赔偿原值的10%—15%。车辆购置原值10万元以上,使用年限1—2年的,赔偿原值的60%—70%;使用年限2—4年的,赔偿原值的40%—50%;使用年限4—6年的,赔偿原值的25%—30%;使用年限6年以上的,赔偿原值的15%—20%。赔偿款全额上缴县财政。同时,该单位一年内不得购买新车,该单位负责人必须写出深刻检查,由县纪委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四)明确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承担(指保险赔付以外差额部分):1.酒后驾车;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3.将车辆擅自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4,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出车、借车;5.使用车辆从事犯罪行为;6.其他故意违规违纪行为。
(五)严禁非驾驶员岗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凡擅自驾驶公车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罚款2000—5000元,并追究私驾公车者的党纪政纪责任,罚款上缴县财政。凡因公车私驾发生交通事故、被盗等情况,一切损失由私驾公车者承担,并追究私驾公车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严把处置关。严肃公务车处置纪律。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处置权归政府,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公车处置必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到报废期属于报废车辆的,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填写《嘉禾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县廉洁自律办研究审签后,委托技术部门鉴定。经鉴定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车辆报县廉洁自律办审批后方能报废,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减本单位固定资产。
(二)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更新车辆的,原则上原车辆必须进行处置。原车辆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县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车辆评估价值确定底价,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拍卖。未经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而擅自处置车辆的单位,没收其全部处置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三)单位公车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存入县财政国有资产处置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稿 湖南省嘉禾县纪委 罗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