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肇州县创新审理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质量
黑龙江省肇州县案件审理工作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积极探索案件审理工作规律,大胆进行机制制度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了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有效地维护了法纪的尊严,促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查审衔接,把住案件审理入口关
实施查审衔接工作机制,全力突出“早”字:一是业务上早培训。县纪检监察机关组成培训组,采取集中辅导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对委内干部和基层纪检干部进行培训。有计划地制定业务培训的内容、任务、目标,年末进行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不能达标的干部将取消案件调查资格。二是工作上早介入。在调查基本结束,案情基本明了的情况下,案件审理室可以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参与案件调查情况分析,审阅证据材料,并及时为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法规依据,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三是职能上早监督。在实施审理监督的过程中,积极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对调查组移交过来的案件进行细查细看,把审核监督的重点放在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及时反映情况、及时补充调查、及时核实事实真伪。
二、规范运作,把住案件审理质量关
1、实施主审人制度,强化案件审理的责任性。进一步明确了案件主审人的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强化了主审人的责任意识。一是主审人对案件审理全程负责。负责主持与被调查人的谈话,牵头补充调查,核对错误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提出定性量纪意见;负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二是主审人对处分对象负责。负责对受处分人的解释工作,直到受处分人明白为止。三是主审人对案件终身负责。要在案件受理登记表上签字,并在案件呈批表上明确签署主审人所提出的第一意见,对案件审理的质量具体负责。
2、实施审理谈话补查制度,维护案件审理的客观性。一是与调查组沟通。进一步了解调查组已掌握但没有体现在卷中的情况,尤其是注重了解决定案情性质的重点问题和有疑问的、不清楚的问题。二是同被调查人谈话。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与受处分人进行谈话,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给予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三是补充调查。对个别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核实的,前往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直接查阅原始票据、原始记录和文件出处,或找单位有关领导和知情人进行补充调查。
3、实施集体审议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为了达到对受处分人负责的目的,实施 “三审一合议”。三审:一是案件受理人初步审。主要审核案件的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然后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交主管领导批准。二是案件主审人全面审。案件受理后,由主管书记确定审理小组,每起案件都需至少两人以上审理,指定主审人,主审人对案卷进行全面审理后,提出意见,同时听取审理小组成员意见,然后提交主管书记审阅。三是主管领导重点审。对重点案件主管书记要直接阅卷,实行“零汇报制”,即阅卷之前不听汇报,阅卷后再听取主审人的意见,避免“一边倒”现象。一合议是:主管书记审阅后,主持召开审理合议会,审理合议会由主管书记、审理室主任、主审人及其他审理人员组成,主审人向合议会汇报案情,经合议会讨论形成审理意见,然后上报县纪委常委会。
4、实施会审制度,突出案件审理的权威性。参加会审的人员视具体案情而定,一般都由主管审理工作的领导、案件主审人、其它审理人员、老审理干部,或请市纪委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大家共同对案件进行把关定性,增强案件审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狠抓落实,把住案件审理执行关
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大执纪监督力度,把住纪律处分出口关。
1、完善考核制度,建立执纪责任体系。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到全县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中,出台了《肇州县纪委关于严肃执纪的考核细则》,细化量化了考核内容。
2、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执纪检查互动态势。成立了由县纪委牵头,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执纪工作联席会,每年年末开展一次执纪大检查,对全年的各类处分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完善回访制度,巩固执纪结果。明确了回访的内容、任务和责任,坚持做到定期回访和不定期回访有机结合,全员办案和全员回访有机结合,回访率达到70%以上,杜绝了只处理不回访的错误倾向,进一步巩固了执纪结果。(黑龙江省肇州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