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民政资金全程监管切实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近年来,浙江省民政事业资金投入快速增长,全省民政资金已连续两年突破70亿元。为切实保障民政资金的安全运行,浙江省紧紧围绕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民政资金的全过程监管,推进民政资金运行制度化、规范化,有力地提高了民生保障水平、推动民政事业快速发展。
一、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规范民政资金分配使用程序
坚持制度先行,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先后制定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划拨、发放和管理使用进行规范,实行专项管理,严格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注重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重大资金安排集体商定。如,在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上,建立了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由民政厅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监督,再由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强化过程监管,积极开展民政资金专项检查和执法监察
为确保各类民政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每年有选择几项民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军休资金管理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等多项检查。针对各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本着不护短、不遮丑的态度,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理纠正。同时,加强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落实。例如,针对发现问题,2009年敦促岱山县政府出台了《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救助,并提高了低保、低保边缘户等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
三、强化末端监管,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为有效杜绝一些基层单位截留、挪用、挤占民政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民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2008年,省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直补到人到户)发放的通知》,截止2010年底,全省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了90%以上。其中抚恤金、优抚对象定期补助和医疗补助经费、退役安置经费、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10项已全面实现社会化发放,使广大民政对象的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低保补助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据抽样抽查,民政对象对此普遍表示满意。
四、强化后续监管,建立民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机制
为了提升民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成立了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为成员的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明确规定凡3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均要对其设立的依据、资金投向和分布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专项资金使用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力避多头补助、重复建设、资金沉淀的现象,着力提高民政建设项目规划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近年来,先后对全省避灾安置场所补助项目、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金额近1亿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民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高度重视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严肃查办发生在民政部门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共发生违法违纪案件61起,受到各类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有71人,其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有36人。同时,对系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进行统计和梳理,深入剖析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源头控制和教育防范工作。(供稿:浙江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