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工作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监察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部门,具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双重属性。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工作,对于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监察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特征
引起诉讼的行政监察行为具有外向性。监察机关的行政行为,根据其对象分成两种,一种是对《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的监察行为,该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不会因此引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监察机关作出的直接影响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监察机关对其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当或者与法相悖提起的行政诉讼,属该种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并非行政监察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都会引起行政诉讼。
诉讼与职能部门具有关联性。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其对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职能部门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就可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公开实行监督的情况,如果对答复不满或者认为答复与法相悖,会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外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应诉案件与职能部门具有相关性的特征,决定了诉讼的原告不仅关注监察信息的获取,其更加关注的是案件外利益诉求的实现。
引起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因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模糊空间大,相关程序规范不足,与《保密法》《档案法》缺乏衔接,这些都造成实际运用中的难以把握。因此,《条例》亟待修订完善。同时,各地方、各部门因地方、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际不尽相同,进一步细化实施《条例》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瑕疵。信息公开工作是监察机关一项较新的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些工作人员却疏于学习,缺乏钻研精神,对信息公开工作有畏难情绪。
信访矛盾未能及时有效化解。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紧密的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长期没有化解的信访矛盾。行政相对人为有效维权,就会向监察机关提出实施行政监察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监察信息,进一步可能以监察机关未公开监察信息提起行政诉讼。
监察机关做好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增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针对多数行政诉讼是因信息公开提起的情况,监察机关要配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分工合作,群策群力。机关内部制定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流程,确定经办人员、审核把关人、分管领导,一旦申请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可以确保答复合法、准确。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是减少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矛盾的有效手段。
制定制度,形成内外联动机制。监察机关内部要形成“一盘棋”的应诉工作机制,即由监察局长负总责,案件审理(法规)、信访、案件检查、监察综合、纠风等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把这种工作机制作为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固定下来。对外,监察机关首先要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在行政复议阶段,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通过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也为下阶段可能进行的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准备。其次,行政监察机关还应加强与人民法院日常的沟通联系,了解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行政诉讼、依法行政的情况。
加强监督,促进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对于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部门,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如,通过发出监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通过问责、政纪处分,追究违法行政相关人员责任,加大惩处的力度;监察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积极参与到其他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诉讼中,及时了解其依法行政的状况。(作者曹洪、谢芳才系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察局审理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