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收卡受贿行为的有效之举
如果不对商业预付卡予以有效规制,其必将成为滋生腐败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威信、败坏社会风气的一大诱因。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已成为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对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收到实效、防贿促廉。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商业预付卡(即通常所说的“购物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加强税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全方位措施。其中,专门强调要加大对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记名、可转让、体积小、易变现等特点的商业预付卡常常披着“人情往来”的外衣,行贿方利用其行贿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而受贿方也容易将收受商业预付卡简单地当做正常的“礼尚往来”,存在不以为然的从众心理或侥幸心理。以至于近年来,商业预付卡频现于“受贿清单”,逐渐成为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受贿双方青睐的腐败媒介,利用商业预付卡送礼行贿的不正常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呈现易发多发之势。
与此同时,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发卡机构随意开具发票等突出问题,助长了公款购卡、偷逃税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不对商业预付卡予以有效规制,其必将成为滋生腐败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威信、败坏社会风气的一大诱因。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已成为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
《意见》的出台,对于治理利用商业预付卡送礼行贿问题,无疑是一项重要举措,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采取合理引导与规范管理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相结合的措施,突破了以往对商业预付卡长期无效禁止的政策困境。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为整治商业预付卡这一平台上滋生蔓延的行贿受贿、偷税避税、洗钱套现等不法活动,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对购物卡予以明令禁止。但这些文件的整治效果并不理想,并致使商业预付卡一度陷入在法律上被禁止、在现实中却被广泛运用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其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存在善恶之分,也并非滋生腐败等各种问题的原因。商业预付卡市场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管理,才是致使商业预付卡被滥用并激发各种弊端丛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往采取简单禁止的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此次《意见》对商业预付卡采取管而不禁、疏而不堵、予以规制的举措,正是正确对待与认识商业预付卡性质与发展现状的体现。
其次,《意见》为有效规范处于无序状态的商业预付卡市场,采用了深化源头治理的方式。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大多发生在发行和购买环节这一实际,《意见》创新了一系列制度与措施,包括购卡实名登记制、非现金购卡制、预付卡限额发行制以及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目前在我国,商业预付卡的购买多采用非身份制,即只要交钱即可以买卡。正是不记名这一特点,为收卡受贿这种腐败形式提供了便利。因此,对于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等创新管理方式,可以增加以卡行贿的难度与成本,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商业预付卡异化为行贿受贿的工具,铲除其滋生腐败的土壤。
再次,《意见》明确要求加大惩治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强调并重申了“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中央对治理利用商业预付卡送礼行贿问题历来高度重视。中央纪委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多次作出明确部署,以往下发的文件中也明文规定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违规收送任何形式的礼金购物卡。此次《意见》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体现了党和政府整治收送商业预付卡问题的坚定决心。
必须指出的是,收卡受贿、公款购卡等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意见》提出的包括购卡实名制等制度也并非万能之策。对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收到实效、防贿促廉。在实践中,《意见》的落实与发挥效用,还需与反腐倡廉其他重要举措有机结合,例如,对于用公款购买预付卡问题需结合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对违规收送预付卡问题需将其纳入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之中,等等。此外,《意见》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