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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官的“蜕变”之路

发布时间:2011-06-17 20:02:57 浏览: 77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肖介清受贿案剖析


    他学识渊博,是众人眼中的“业务模范”,多次立功受奖,最终却误入歧途卜法官与囚徒,台上与台下,虽仅有几步之遥,中间却横亘着万丈深渊卜一笔725万元的巨额贿赂,使他从受人尊敬的高院法官,沦为身陷囹圄的无期囚徒。
 

    肖介清,男,1954年1月10日生,湖北省咸丰县人,法学博士。1997年至案发前,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曾任该院刑事审判庭正处级审判员。2009年2月13日,肖介清被海南省纪委立案调查。2010年9月19日,肖介清因受贿725万元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介清被开除党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撤销肖介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10年9月8日,肖介清又一次来到他工作了12年的法庭。法袍、法槌、国徽,眼前的这一切对他而言再熟悉不过了。只是这一次,他并不是穿着法袍坐在高高的审判台上,而是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戴着沉重的手铐,缓缓地走向被告席……
 

    法官与囚徒,台上与台下,虽仅有几步之遥,对肖介清而言,中间横亘着的却是万丈深渊。对所有手中握有权力的人来说,这一场景都不啻于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


    审视肖介清堕落的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和大多数职务犯罪者一样,他走的是一条“奋斗——成就——堕落”的老路。


    从光荣沦为可耻,从受人尊敬到遭人唾弃,肖介清由高院法官到无期囚徒的蜕变,值得我们深思。


    1、内心失衡的天平,将他重重砸倒


    “这些人是做生意的,一年的收入上亿,我开口要个几百万就是上千万对他们来说也是小意思”


    肖介清出生在湖北农村,家境贫寒,后经勤奋努力,成为一名令人羡慕的法官。在职业生涯的大部分时间里,他曾刻苦钻研业务,专著论述不断,多次立功受奖,成绩斐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职务的晋升,身处法与权、法与钱、法与情的纠结与斗争中,肖介清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以及一些腐败现象的态度却悄然发生了变化,他渐渐地由愤恨到“理解”,进而开始效仿。


    “认为自己得到的回报与付出太不成比例。”作为手握大权的刑事审判庭法官,肖介清的心理开始失衡。


    2006年,一起非法经营案上诉至省高院,身为该案二审审判长的肖介清暗自兴奋:“机会来了!”


    肖介清在案发后供述:“该案的被告都是境外的,以后都回去了,谁也找不到他们。而且这些人是做生意的,一年的收入上亿,我开口要个几百万就是上千万对他们来说也是小意思。”


    于是,肖介清收受了当事人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家属的725万元巨款,并在二审中滥用审判权进行改判:李某某的刑期由一审的14年改判为9年,陈某某由8年改判为2年3个月,黄某某由12年改判为4年6个月,三人的罚金也由1335万元改判为770万元。在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贾某(另案处理)迟迟不将合议庭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情况下,肖介清又从中牵线,让行贿人给贾某送了50万元。


    如果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上的守护者,本应运用法律划分曲直、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然而,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上,肖介清一心想的是私利,在金钱砝码面前失去了平衡。最终,这座失衡的天平也把肖介清自己重重地砸倒了。


    2、司法良知的缺失,将他引向深渊


    渊博的学识、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业务,反而成为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


    了解肖介清的人都知道,他曾师从中国刑法学界赫赫有名的教授,获得某名牌大学刑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同时,肖介清又在司法系统工作了20年,一直都是单位里的业务骨干。


    疑问在所难免:这样一位法学博士怎么会知法犯法呢?


    表面上看,肖介清是一个“懂法”之人,他精通法律条文,深谙各种司法技巧。事实上,肖介清却是真正的“不懂法”。因为,司法良知远比法律知识更加重要,学法、司法之人如果心中没有公平正义,不能真正理解法律条文背后蕴藏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法律适用就可能有失公允,法律解释就可能不够公正,自由裁量就可能随心所欲。


    对肖介清而言,渊博的学识、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业务没有始终成为守护和伸张正义的工具,而是成为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


    除了精心挑选行贿人之外,肖介清在行贿前的准备、受贿全过程、隐匿赃款等各个环节都预先采取了反侦查措施,可谓机关算尽——
 

    在与行贿人联系时,肖介清均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并且都是使用公用电话或是新买的手机号,以防留下证据;


     受贿前,他向湖北咸丰老家多名亲友借身份证,在北京、重庆、海口等地多家银行开户以备存入赃款;


    在办理银行相关业务时,全部手续均指使亲友办理,自己未在任何银行资料上留下笔迹……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肖介清机关算尽仍难逃法网追踪。但令人可叹可笑可气的是,即使到此刻,他仍不思悔改。在公开庭审时,肖介清拒绝律师替他辩护,而是侃侃而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司法良知的缺失,导致肖介清的法律专业知识异化,在利益的诱惑和欲望的牵引下,他背离了法律精神的本质,最终把自己引向了犯罪的深渊。


    3、审判机制不健全和监督缺位,使他有机可乘


    他与被告人家属谈好“条件”,承诺帮助被告人减免罚金,要求依据所减少罚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


    仔细分析该案,肖介清的贪赃枉法,既有他自己主观的原因,也有制度方面的客观因素。审判机制存在的漏洞和监督制约的缺位,为其滥用审判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肖介清所主审的非法经营案是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并且在一审、二审期间都上了审判委员会,可以说该走的程序都走完了,可结果还是出了问题。


    肖介清能利用自由裁量权、案件合议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方面的疏漏以案谋私,说明审判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够规范、公开,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首先,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或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肖介清与被告人家属谈好“条件”,承诺帮助被告人减免罚金,要求依据减少罚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在定罪量刑以及经济处罚上的伸缩性或幅度过大,同时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又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也缺少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和行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便给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难以规制的生存空间。


    其次,审限管理与案件流程管理存在监管缺失。肖介清在未办理任何延期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将一个半月审限的案子办到了10个月,为自己与当事人亲属谈案讲钱争取到了充裕的时间。


    再次,案件合议规则存在漏洞。肖介清对案件审理专断独行,在合议庭数次评议时都率先发表长篇大论,提出倾向性意见,另外两位合议庭成员由于对案件信息掌握有限,加上准备仓促,只好附和,使得民主合议形同虚设。


    同时,法院内部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不及时,也是肖介清等腐败分子胆大妄为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2008年以来,海南省法院系统共发生违纪违法案件49起,但法院内部有关部门自查的比例非常低。有些法院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很少组织力量认真查处;有些调查清楚的,也往往是批评教育的多,立案调查的少。


    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使得肖介清有了“伸手的是多数,被查的是少数”的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
 

    办案者说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法的行为后果严重得多。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污染了。”司法腐败之所以让人如此痛恨,不仅仅因为其危害巨大,更重要的是它摧毁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最后选择。如果这种救济渠道因为司法腐败等原因堵塞,使得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非法途径就会成为必然选择。因此,遏制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必须坚持双管齐下,既抓好司法主体的自律、教育和管理,又要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加以完善。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体系,彻底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强化自律机制,着重抓好普遍教育和重点教育的结合,针对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审判人员和普通干警,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审判运行机制,保证审判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指导和解释工作,逐一规范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司法尺度,推进量刑规范化,缩小司法自由裁量权寻租的空间;完善司法民主、民意沟通和人民陪审团制度;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明确合议责任分解、承办人最后发言、廉政监察员现场监督等措施。


    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探索和完善内部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多途径监督的长效机制,从不同层面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职务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保持惩治司法腐败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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